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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鹿是“野生的”鹿吗?

媒体:原创  作者:IUCN中国
专业号:IUCN中国 2020/3/12 14:11:30

继SARS后,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再次把野生动物的话题推向了风口浪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纸禁令剑指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这一庞大的产业链,农业农村部关于把中华鳖、乌龟等按照水生动物管理、排除禁食范围的表态,终于让那些爱吃“干锅牛蛙”的食客们悬着的心放了下来。如何定义“野生动物”,这当然首先是一个科学问题,它同样也是一个法律问题,甚至是一个可以搅动风云、可以四两拨千斤、足以影响包括你我在内的每一个人生活方式的关键问题。无独有偶,美国法院也面临着该如何界定野生动物的问题。这个看似不起眼的小问题甚至还“惊动”了宪法,变成了一个宪法事件。今天我们就透过希尔诉密苏里州保育委员会这个案子,来聊一聊发生在密苏里州的野鹿身上的故事。

故事的主人公是上图所示的白尾鹿(white-tailored deer),一种广泛分布在美国中西部各州的物种。美国国家公园管理局曾一度因其数量过多而专门招募狙击手来猎杀它们。在密苏里州,狩猎白尾鹿者每年多达50万人次。

本案的原告唐纳德·希尔等人是三家鹿场的“场主”。他们的生意主要有两大块,一是为获取鹿角、鹿茸等进行鹿种选育,二是在私人的狩猎保护地里提供狩猎服务。打猎者向其支付了价格不菲的门票后可以“逐鹿中原”,还可以把打中的战利品带回家。希尔等人所经营的鹿包括白尾鹿、梅花鹿、马鹿等多个品种。在密苏里,人工繁育鹿的产业规模庞大且利润颇丰。那么希尔等人为什么要把主管机关告上法院呢?这得从一种叫做CWD的传染病说起。

(图片一:北美CWD感染分布图)

鹿科动物容易患一种名叫“慢性消耗性疾病”(CWD)的致命性的神经变性疾病。像发生在牛身上的疯牛病(BSE)一样,CWD也是一种经朊病毒传播的疾病(prion disease)。严格来说朊病毒并不是病毒,因为它不含核酸,仅由蛋白质构成。它可以攻击鹿的大脑、脊髓和其他组织。因为鹿染病后四肢会不受控制,缺乏协调,形似僵尸,所以通常把这个病称作“僵尸鹿病”(zombie deer disease)。这个病非常棘手,一来是它可以直接通过动物和动物的接触传播,且潜伏期很长,平均约18个月。这意味着携带病毒的鹿在发病之前的一年半里可能已经感染了其他鹿群。二是这个病至今尚无有效的治愈手段,动物病死率100%。三是由于活体检验的成本过高,目前的技术手段只能在鹿病死了以后通过尸检才能确诊患病。尽管目前尚未发现人感染CWD的案例,但动物实验表明猴子在吃了感染CWD的肉后也会被感染,所以这一疾病对人类也有潜在的风险。自1997年起,世卫组织便建议避免已知的朊病毒疾病宿主进入人类食物链。

(图片二:2017年北美鹿峰会上的与会专家在讨论CWD问题)

2010年,密苏里州的第一例确诊感染CWD的鹿就位于原告之一所拥有的的繁殖场内。为此,密苏里州保育委员会在原告所有的鹿场的25英里范围内实施了监视措施。自2010-2013年间,委员会在监视区域的14,000头鹿中发现10例自由放养的(free-roaming)野鹿感染了CWD。接下来的三年内,委员会又陆续发现了14例,其中几例都距离人工驯养鹿的繁殖场非常近。为了防止CWD从圈养鹿群向野生鹿群传播,保育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专门针对人工繁育鹿产业的行政规章,拟于2015年1月生效。这些规章都包含了哪些规制措施呢?首先,规章禁止本州的驯养鹿繁殖场从其他州引进和运输鹿;其次,规章对繁殖场施加了更严格的设置围栏的要求;再次,规章施加了更严格的记录留存和兽医检验要求。这些规定无疑触动了鹿场主的切身利益,于是希尔等人就把规章的制定者——密苏里州保育委员会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禁止委员会执行这些规章。

那么这个案子是怎么和宪法扯上关系的呢?根据密苏里州宪法第四条的授权,密苏里州保育委员会有权“控制、管理、恢复、保育和规制鸟类、鱼类、野味(game)、森林和一切州所有的野生动物(wildlife)资源”。希尔等人认为人工繁育的圈养鹿并不属于上述宪法条文所规定的“野味” 或“野生动物”,因为它们已经被驯化了,应当按照家畜(livestock)来管理,因此密苏里保育委员会无权制定这些规章。这些规章侵犯了原告根据宪法享有的“从事畜牧业的权利”(right to farm),因此是无效的。于是乎,判断规章是否合法有效的关键就落在了人工繁育的白尾鹿到底是野生动物还是家畜,因为不同的归类意味着主管部门、规制权限和规制措施都会随之不同。

实际上,圈养鹿究竟是野生动物还是家畜的问题在很多州都存在争议。有些州为此专门进行了立法(例如印第安纳州),甚至是出台了宪法修正案(例如怀俄明州)。据一份2018年的统计报告显示,目前把圈养鹿视为野生动物的州共计12个,把它们视为家畜的州有19个,有4个州在分类上并不明晰,采取复合管理的态度,还有5个州不允许鹿的人工繁育,所以不存在分类的问题。若视为野生动物,一般由所在州的野生动物管理部门主管;若视为家畜,则相应地由农业部门主管。密苏里州则属于前者。在密苏里,鹿场主们与保育部门就圈养鹿到底是不是野生鹿群感染CWD的主要原因争论不休。人工繁育鹿产业一直以来不遗余力地游说国会把圈养鹿的主管部门从环境保育部门转移到农业部门,但相关提案几经提出最终还是未能获两院通过。

这个案子一审的时候,希尔等鹿场主们作为原告大获全胜,再加上国会中要求保育部门转移圈养鹿的主管权限的呼声甚嚣尘上,被告州保育委员会可谓是腹背受敌,如坐针毡,于是它一路上诉到了密苏里州的最高法院。故事情节在2018年7月发生了反转,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推翻了原审判决,原告败诉,希尔等鹿场主们不得不乖乖就范,履行规章设定的相关义务。

那么圈养鹿到底是不是野味或野生动物呢?我们首先需要“说文解字”一番。按照希尔们的说法,Wildlife指的是一个物种中的单个个体而非整个物种,该个体必须本质上是野生的(wild by nature)物种,而且从未被驯服或驯化。Game则是wildlife的下位概念,指那些用于狩猎运动、食物或其他合法目的的野生动物。因为圈养鹿已被人类驯化,不符合wildlife的概念,更近似于家畜;相应地,那些圈养鹿的个体也就不能被视为game。

最高法院驳斥了鹿场主们的这种观点。大法官们指出wildlife包括那些本质上是野生的所有物种,无论是驯化的还是野生的。具体来说,wildlife指那些在其原本生活的环境中不专门为人类所用,尤其是天然不可驯服的、不可预测的、危险的、有害的动物,而game具体指称那些通常用于狩猎运动、食物或其他合法目的的动物。无论从历史角度还是文本含义来看,game和wildlife两个词都足够宽泛,能够涵盖鹿的整个物种而非特定个体。

判决还指出如果按照希尔们所说的以个体为标准的定义方法,那么委员会的管辖权范围将以动物(animal-by-animal)而非物种(species-by-species)为转移。设想一只鹿在野外自由漫步的时候归委员会管,一旦被驯化了,委员会的管辖权就消失不见了,这是站不住脚的。更重要的是,希尔们未能充分解释要经过多长时间一只野鹿才能过渡成为一只被驯化的鹿,也未能说明这种变化是不是可逆的,是不是每一只鹿的个体的演化过程都是一样的,如果不是的话,委员会就需要一直不停地重新评估自己对于每一只鹿是否有管理的权限,这将是有违行政管理常识的。据此,最高院肯定了州保育委员会对圈养鹿的管理权限。

至此,密苏里州白尾鹿的故事就告一段落了。当然,如何对野生动物进行法律上的定义与美国的狩猎文化及其普通法渊源息息相关。野生动物是美国建国史上重要的文化符号,“公平追逐”(fair chase)的理念为狩猎这项运动注入了道德性的要求,其内核是狩猎者相较于大型猎物而言不应占有不合理的优势,而圈养环境使得狩猎者实际上是在“不公平”地追逐猎物。普通法上的公共信托理论(public trust doctrine)认为州为了公共使用的目的而以信托人的身份持有野生动物等特定资源,这些资源不得为任何个人所有或控制。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产业的兴起一定程度上意味着野生动物资源的商业化和私有化,这与公共信托理论的精神内核发生了冲突。

尽管我国与美国的文化背景、法律框架、产业结构均不尽相同,密苏里州野鹿的故事未必全无借鉴意义,毕竟我们面临的问题是一致的——野生动物真的是野生的吗?

作者简介:马允,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荷兰伊拉斯姆鹿特丹大学法学博士,IUCN-WCEL环境法科学委员会委员。

版权说明:

图片一来源:https://www.usgs.gov/media/images/distribution-chronic-wasting-disease-north-america-0;

图片二来源:

https://www.realtree.com/brow-tines-and-backstrap/2017-north-american-deer-summit-cwd-is-worse-than-we-thought,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3月6日。其余图片来自网络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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