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濒危物种(进出口)法》【The Endangered Species (Import and Export) Act以下简称“ESA”】 修正案于 2022 年 7 月 4 日在新加坡议会获得通过。将有效加强新加坡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简称CITES)附录物种贸易的监管和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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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A修正案加强条款包括:
加大了对CITES附录物种非法贸易的处罚力度
a) 先前对附录 I、II 和 III 物种的非法贸易涉案人员的最高罚款为每个物种 50,000 新元,最高监禁期限为两年。根据新法,对于附录 I 物种,对涉案人员的最高罚款和最高监禁期限提高到每个物种最高 100,000 新元(涉多物种非法贸易的,总罚金不超过 500,000 新元或所有野生物及制品在案发时间的市场价值,以较高者为准)和六年。对于附录 II 和附录 III 物种,最高罚款和最高监禁期限为每个标本最高 50,000 新元(涉多物种非法贸易的,总罚金不超过 500,000 新元或所有野生物及制品在案发时间的市场价值,以较高者为准)和四年。(注:10万新元约合人民币48万元, 50万新元约合人民币240万元)
b) 此外,对于公司违法者,包括公司和在公司指导下行事的个人,罚款和监禁期限将高于个人。对于附录 I 物种,最高罚款为每个物种 200,000 新元(涉多物种非法贸易的,总罚金不超过 1,000,000 新元或所有野生物及制品在案发时间的市场价值,以较高者为准),最高监禁期限为八年。对于附录 II 和附录 III 物种,最高罚款为每个标本 100,000 新元(涉多种物种非法贸易的,总罚金不超过 1,000,000 新元或所有野生物及制品在案发时间的市场价值,以较高者为准),最高监禁期限为六年。
c) 对发生在新加坡境内的CITES 附录物种非法贸易的处罚也与通过新加坡中转进行非法跨境贸易的处罚一致。这些新的强化规定可以更好地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相称,以进一步阻止国际和国内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
赋予新加坡国家公园局(NParks)更强的执法权力
新的修正案将:
a)明确规定,用于故意隐藏和/或运送 非法CITES附录物种制品的工具,例如用于隐藏象牙的木板,也可根据该法予以扣押和没收。
b)引入新的保护措施,以保护举报人的身份,鼓励公众提供有关非法野生动物贸易的线索,协助调查。例如,在法庭诉讼中,不得允许个人透露协助办案的举报人的姓名、地址或任何相关细节。可能导致透露举报人身份的文件也可能被隐藏。以增强国家公园局在收集证据和加强执法方面的调查能力。
c)做出或提供虚假陈述、声明、陈述或信息的个人,和/或出示任何虚假许可证或证书的个人将受到处罚。
d)允许助理人员协助执法调查,如辅警人员,提高行动效率
e)授权国家公园局收回所有被扣押物品的检测费用。
增强利益相关者对新加坡野生动物贸易法规范围的认识
增强条款中明确了:
a) CITES 附录 I 和 II 物种的动物杂交种亦被视为公约贸易管控物种;
b) 动物自然排泄或龙涎香被排除在该法之外;
c)通过新加坡过境的CITES公约附录物种所需的文件;
d) 除了在某些条件下(追溯签发的许可单据只有在用于附录II和附录III物种的交易,并且导致追溯签发许可单据的情况不是由交易商造成或促成的情况下,才会被接受),否则,追溯性许可证和修改后的许可证不可用于新加坡的CITES公约附录物种贸易。
修正案将使所有利益相关者更清楚地了解该法案允许或不允许的内容,并使该法案与 CITES 决议更紧密地保持一致。
上图:2019年7月,在中国海关支持下,新加坡国家公园局联合新加坡海关,在一批从刚果民主共和国走私前往越南的过境货物中查获11.9吨穿山甲鳞片和8.8吨象牙。
关于新加坡《濒危物种(进出口)法》(ESA)
新加坡于1986年11月成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的签署国,农业食品和兽医局(Agri-Food and Veterinary Authority, 简称AVA)是负责在新加坡实施和执行CITES公约的管理机构。2019年,AVA拆分成新加坡食品署(SFA)和国家公园局(NParks),后者继续承担CITES公约履约管理。
为实施CITES公约,管制公约附录野生动植物以及这些动植物的进口、出口和从海上引进,以及与此相关的事项。
1989年3月17日,由总统根据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正式颁布了《濒危物种(进出口)法》 ,并曾于2006年修订该法案。
国家公园局(NParks)、新加坡海关和国际合作署采取跨部门协作机制,建立了强有力的风险评估框架,并与国际和当地伙伴密切合作,打击濒危物种非法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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