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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任代表:制定《自然保护法》是深入推进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的迫切需要

媒体:东方资讯  作者:张天任
专业号:生态思想 2020/6/28 11:36:59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重大改革任务。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天能集团董事长张天任表示,多年来,我国在自然保护地建设方面经过不断探索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具备了制定《自然保护地法》的立法基础;生态文明建设改革的总体部署,为构建立法体系指明了方向,立法时机业已成熟。在新的历史机遇和时代背景之下,制定《自然保护地法》是深入推进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的迫切需要。

在张天任看来,制定《自然保护地法》首先要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同时要确定法律定位、框架以及立法的重点,从而系统构建自然保护地体系的立法体系,完善顶层设计;统筹推进自然保护地的治理体系,厘清管理乱象。

《自然保护地法》立法条件已十分成熟

西方发达国家的自然保护地立法工作启动较早,从上世纪50年代起,美国、英国、日本、新西兰等国家就已经系列立法,目前已经形成了成熟完备的立法体系。

张天任特别注意到美国虽在1964年制定了《国家公园基本法》,对全国范围内的国家公园进行管护。但针对特殊的国家公园有专门立法,如《黄石国家公园法》,这使得美国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更加完善,值得我们深思。

张天任认为,这些国家的专门法立法层次较高,立法目的明确,配套法律完备,为我国的自然保护地立法体系提供了启发和借鉴。

回看我国的情况,党的十八大以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论断已经成为中国人民的共识,为立法提供了成熟的理念支撑。

多年来,学者围绕国内外的自然保护地立法体系展开研究,有一批专著、译著和论文,对国内自然保护地法律现状达成基本共识,形成了立法建议和制度构建设想,为立法打下了扎实的理论基础。

早在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就将《自然保护区法》列入了立法计划,2006年,原环保部等先后提出了《自然保护区法(草案建议稿)》《自然保护地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自然保护区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很多省市的立法部门和自然保护地管理部门也制定了管理条例和规章制度,这些探索为全国性的专门立法提供了丰富的经验。

张天任表示:“制定《自然保护地法》是深入推进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的迫切需要,时机已经成熟,条件也已具备,希望能够尽快启动立法工作。”

《自然保护地法》制定的四大要点

在指导思想上,张天任建议:《自然保护地法》要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山水林田湖是生命共同体的绿色价值观,尊重顺应自然,重在保护,以问题为导向,重在规范。

在法律定位上,张天任建议:《自然保护地法》是自然保护地立法体系中阶位最高的政策法、基础法、主体法。该法应侧重于规定国家对建设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政策目标,明确管理原则,发展机制,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地类型及划分等。立法重心不在于追求具体的法律具体规范,具体的行为规范可由《自然公园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下位法规定。

同时为避免自然保护地不同生态系统下有不同的主管部门和利益主体,从而出现部门之间容易出现职责交叉,权责不清、协同不力等问题,他还建议,《自然保护地法》的框架应包括:自然保护地的基本概念、类型及划分;管理和服务的基本规则;明确产权制度,调整各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明确各级各部门的管理职责,明确监管主体的权力和义务;确立自然保护地运营和发展的基本制度;考核评价体系,奖惩及追责等。

在立法的重点上,张天任建议:要用系统思维推进自然保护地体系立法。鉴于《自然保护地法》的实施时间或晚于《自然公园法》等下位法,上位法和下位法要注意衔接;正在制定的《国家公园法》要为《自然保护地法》预留空间,以突出《自然保护地法》的基础地位;在尊重法治的前提下,对其他的管理条例和部门规章进行全面梳理,相抵触的条款予以修订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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