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0年之前,中国已建立了大量不同类型的自然保护地,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它们由不同部门设立,管理目标、规则和机构各异,导致了“一地多牌”、边界不清、保护与发展矛盾突出等问题。
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 《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 。这份文件是改革的“总蓝图”,明确提出要整合优化旧体系,并确立以“国家公园”为最高形态和引领的新体系。此后,全国开展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这并非针对国家公园,而是对原有各类自然保护地进行系统“物理重组”,通过合并、调整、撤销等方式,解决历史遗留的空间重叠、多头管理问题,为新体系“清障、奠基”。
同时,依据 《国家公园空间布局方案》 ,在全国遴选49个候选区,逐步形成以国家公园为旗舰物种栖息地保护的核心载体,未来将保护80%以上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及其栖息地。
2022年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以来,调整发布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野生植物和“三有”名录,制定印发了《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野生动物检疫办法》《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工程建设方案(2023—2030年)》等。
在自然保护地管理层面,《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自2023年10月9日起实施,进一步规范了国家级自然公园的设立、规划与监管,旨在规范国家级自然公园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2023年9月国务院批准 《国家植物园体系布局方案》 后,国家林业草原局制定印发了《国家植物园设立规范(试行)》《国家植物园创建、设立和建设工作程序(试行)》,成立专家委员会,高质量推进国家植物园体系建设。2025年2月发布 《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实施方案(2025-2030年)》 ,该指南为未来五年的核心行动纲领,明确要求强化栖息地修复与物种保护等重点领域项目布局,并建立监督性调查观测网和成效评估机制。
20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 出台(2026年施行),作为我国首部国家公园的专门立法,标志着我国历经十年试点探索的国家公园事业,终于进入了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于2026年3月15日起实施,优化了自然保护区的分区管控与执法监督,使基础层级的法治保障更加完善。
可见,我国将形成国家公园为主体的就地保护体系 以国家植物园的迁地保护体系 OECMs(即其他有效的区域保护措施)自然共生地体系。

一、国家公园为主体的就地保护体系
面对全球生物多样性丧失与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挑战,我国正以前瞻性视野推进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深刻变革,核心是确立并强化 “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就地保护体系” 。这不仅是保护理念的升级,更是一次全方位的制度重构与实践创新。
该体系以 “生态保护第一、全民公益、永续传承” 为根本遵循,旨在通过结构性重塑、管理体制革新、技术深度赋能、价值多元共享、系统网络化协同及可持续机制创新六大支柱,实现从局部保护到全域统筹、从被动管护到主动治理、从单一封闭到协同开放的历史性转变。其目标是将最具国家代表性与全球价值的自然生态“皇冠明珠”——国家公园,置于保护系统的顶端,协同自然保护区的基础支撑与自然公园的补充服务功能,共同织就一张 覆盖完整、等级分明、功能清晰、连通高效 的国家生态保护网络。
变革一,结构重塑:从“多类并举”到“三级分类”
按照生态价值和保护强度,构建 “三级分类” 的清晰结构。 国家公园:主体,保护“四个最”(最重要、最独特、最精华、最富集)的自然生态空间。自然保护区:基础,保护典型生态系统和珍稀物种集中分布区。 自然公园:补充,在保护前提下,兼具生态体验、游憩等价值。
变革二,管理革新:从“多头分管”到“统一规范”
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管理体制,核心是 “分区管控” 。 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严格限制人为活动,允许开展科研、教育、游憩等。 自然公园:原则上按一般控制区管理。
变革三:技术赋能:从“传统管护”到“智慧协同”
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遥感、无人机等新科技与“新质生产力”要素,对自然保护地进行全链条、智能化、协同化的赋能升级,其核心是构建 “天空地人一体化”的智慧保护网络,实现从被动应对到主动预警、从经验决策到科学治理、从孤立封闭到开放协同的转变。
变革四,价值导向:从“单一保护”到“全民共享”
“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是未来时代的主流。持续开展“权益保障-全民共享-价值实现”的政策组合拳,其深层目标是构建一个政府主导、社区为主体、市场积极作为、社会广泛参与的现代化自然保护地治理格局。
变革五:系统协同:从“孤岛保护”到“国土空间网络”
这一变革强调,自然保护地不应是散布在国土上的生态“孤岛”,而应成为连接和支撑国家生态安全格局的核心节点,实现“系统性保护”。将自然保护地(尤其是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边界、管控要求作为国土空间开发的底线约束和优先区域,从规划源头确保其完整性和连通性。通过识别和建设关键生态廊道(如野生动物迁徙通道、河流生态廊道、森林带),将孤立的保护地斑块串联起来,形成 “保护地—生态廊道—生态节点”组成的国家生态保护网络。这能有效缓解栖息地碎片化,增强物种基因交流,提升生态系统应对气候变化的韧性。 管理范围不仅限于保护地边界内,还需与周边社区、地方政府建立 “缓冲区”或“协调区”共管机制。例如,对毗邻的农田、集体林实施友好型生产指导,减少面源污染和冲突,实现保护效益的外溢和区域绿色发展。将保护地从“点状管理”提升为“区域协同治理”,使其真正成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的支柱,并与“美丽中国”的国土空间格局深度融合。
变革六:机制创新:从“财政输血”到“内生造血”
这一变革旨在破解保护地长期依赖中央财政投入的可持续发展难题,探索建立多元化、市场化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激发其内生动力。将保护地提供的优质生态产品(清洁水源、固碳、生物多样性、气候调节、景观美学等)进行科学的核算、认证与价值转化。推动建立更精细化的纵向与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让提供优质生态产品的保护地和所在地区获得更公平的经济回报。在严格监管下,对自然教育、生态体验、科普研学、绿色餐饮住宿等经营性活动,引入高品质、负责任的市场主体,实现“优质生态资产-优质经营服务-公众付费”的良性循环。符合条件的保护地森林、湿地等,可开发成符合国际国内标准的林业碳汇(CCER)等项目,进入碳市场交易,将“固碳”能力直接转化为经济收益。打造“国家公园”等顶级生态品牌,授权给符合标准的周边社区农产品、手工艺品,提升其市场价值。鼓励绿色债券、生态信托等金融工具支持保护地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

二、以国家植物园为主体的迁地保护体系
国家植物园的建立,标志着中国的植物保护事业从分散的、以展示为主的园林模式,升级为国家统一领导、系统规划、科学管理的战略体系。这不仅是技术层面的升级,更体现了国家将生态安全、生物资源主权和永续发展置于战略高度的文明自觉。国家植物园体系的发展,是一个从战略性构想到系统性实践的演进过程,其路径清晰指向“国家主导、网络覆盖、科技赋能、价值协同”的未来。
从“园”到“体系”。确立国家战略地位发布《国家植物园体系规划》,明确体系定位;遴选并设立首批国家植物园(北京国家植物园、华南国家植物园);建立国家层面的管理与技术规范。
覆盖主要气候带,构建“一园一特色”网络。在华北、华中、华南、西北等区域稳步增设国家植物园,形成覆盖全国主要植被类型的网络(目标约10个);各园依托本地资源,侧重特定类群(如药用植物、干旱区植物)保护,避免同质化。到2035年,建成体系完整、特色鲜明、国际一流的国家植物园网络。选址严格遵循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和气候带代表性,例如在热带雨林区、青藏高原、荒漠地带等进行布局,确保网络能覆盖我国绝大多数关键植物类群。
强化“硬核”保存能力,驱动数字化转型。建成并运行国家植物种质资源库等大科学设施;广泛应用物联网、AI、大数据构建“智慧植物园”,实现资源管理、科学研究与公众服务的智能化。实现从保存活植物个体,到系统性保存其种质、基因、数据和生态信息的跨越。高标准建设种质资源库(涵盖种子库、DNA库、离体库等);利用数字化技术对珍稀植物进行三维建模、生长监测和遗传信息管理,构建“数字孪生”植物园。
深度融入国家保护大局。实现多元价值与就地保护体系(国家公园等)深度协同,开展物种回归与生态修复;拓展科研、教育、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形成政府、科研、市场、公众共建的可持续发展格局。

三、OECMs(即其他有效的区域保护措施)自然共生地体系
在202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上的“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提出,到2030年,至少保护全球30%的陆地和海洋面积。“3030目标”是一个兼具雄心和实操性的全球共识。它推动保护从追求“面积数字”转向注重保护质量、生态功能和治理有效性。对中国来说,实现该目标意味着:通过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体系,确保足够的保护面积;通过国家公园体制改革和智慧化建设,提升现有保护地的管理效能;通过识别和激励OECMs,创新性地将全社会各类生态空间纳入保护网络,这是实现目标最具潜力的增长点。其中,纳入OECMs是实现目标的关键创新,它跳出了传统“保护地”的边界,将大量未以保护为首要目标、但通过有效管理实际实现了生物多样性长期保全的区域,正式纳入了全球保护网络。
OECMs体系的建立,标志着全球保护范式从“划定保护区”转向“识别和维护有效的保护状态”。它承认了保护的多样性和包容性,是构建“政府主导、多元参与、全民共享”的现代自然保护治理体系的关键一环。在中国,积极发展OECMs体系,能够最大程度地动员全社会保护力量,将生态文明建设扎根于更广阔的土地管理与生产生活之中,是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系统保护的最务实、最富潜力的路径之一。
识别与认定:制定符合国情的OECMs国家认定标准与指南,系统筛选并认定一批候选地(如重要的国有林场、生态功能显著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社区共管的自然圣境、军事管理区内的重要栖息地、可持续认证的自然资源经营区等)。
治理与激励:建立“自愿申报、科学评估、规范确认、动态监测”的机制。核心是设计一套激励相容的政策,让管理主体(如社区、企业)因被认定为OECMs而获得社会声誉、生态补偿、技术扶持或市场品牌价值,从而有动力持续进行良好管理。
融合与协同:将OECMs的边界和管控要求有机融入国土空间规划,使其与国家生态安全格局紧密衔接。推动其与邻近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建立 “保护共同体”,在监测、巡护、应急等方面形成合力。

综上所述,中国自然保护地体系以2019年《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为改革总蓝图,通过整合优化解决了历史遗留的“一地多牌”、多头管理等问题,确立了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自然公园为补充的三级分类结构。在法治保障层面,形成了《国家公园法》《自然保护区条例》(2026年修订实施)《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分层衔接的法规体系;在战略行动层面,以《国家植物园体系布局方案》和《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实施方案(2025-2030年)》为指引,系统推进迁地保护与栖息地修复。未来,我国将构建起国家公园为主体的就地保护体系、国家植物园为引领的迁地保护体系与OECMs自然共生地体系三位一体的现代化保护格局,为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贡献兼具系统性与务实路径的“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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