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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之光,照亮绿色未来④ | 怎样才能培养出一名合格的环境资源“三审合一”审判人才?看这场培训

媒体:中国环境  作者:陈媛媛
专业号:环境保护基金会 2025/9/17 12:41:55

近年来,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始终坚持以法为纲,守护绿水青山,携手社会各界开启了一系列环境法治专题公益活动,从公益诉讼到法治培训,法治为自然筑起红线,为未来点亮明灯。2025年9月,基金会推出“法治之光,照亮绿色未来”为主题,开展环境法治专题宣传,推动法治精神与生态保护融合,为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注入法治力量。

近日,为期4天的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实务培训班顺利结业。此次培训班由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支持,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与国家法官学院新疆分院联合举办,通过业务培训加强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能力建设,培养适应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审合一”需要的审判人才。

来自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及解放军军事法院的116位学员参加此次培训。

环境公益诉讼权利行使日趋规范

在最高人民法院探索生态环境保护“中国方案”的号召下,各地法院坚持环境司法改革创新,不断推进生态环境资源司法制度的完善。

2015年1月施行的环境保护法对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主体资格正式作出规定后,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开始发展。中华环保联合会、自然之友等一批社会组织纷纷提起公益诉讼。社会组织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参与主体。随着司法制度的完善,对社会组织主体资格的认定从宽松到规范,提起公益诉讼更加规范有序。

为总结环境资源审判经验,最高法发布了50批464件环境资源典型案例,45件环境资源指导性案例。在这些案例中,有些是由环保社会组织提起的。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三级高级法官朱婧在培训中对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和指导性案例进行了解读,并介绍案例写作技巧。“一个好的案例要重视宣传应用和成果转化,讲好环境法治故事。”朱婧说。

2025年7月1日,修订后的新《矿产资源法》正式施行。新《矿产资源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破坏矿产资源或者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般理解,社会组织不能针对破坏矿产资源、损害国家利益的勘查、开采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新《矿产资源法》第七十四条中,“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的“依法”如何该理解?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审判长、二级高级法官贾清林认为,“矿业权人依据已获批准的修复方案进行了矿区生态修复并经验收合格,国家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能否针对同一勘查、开采行为再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或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可进一步研讨。”

“强化法院职权主义,突破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黄成介绍了重庆高院(2020)渝民终389号蔡某强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不利益”指的是在仅有一方上诉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不得对上诉人作出比一审判决更为不利的判决。“一审中,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在二审中,人民法院不仅需要围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还需要发挥审级监督职能,主动全面审查,以实现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全面保护。”黄成说

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定罪量刑

在此次培训中,专家们从审判理论和实务角度,对环境资源刑事审判理论与实务、环境民事侵权疑难问题、公益诉讼审判实务、涉森林资源案件审判实务、新矿法背景下矿产资源纠纷审判实务以及“双碳”背景下应对气候变化的司法应对等多个领域进行讲解。课程内容既注重理论前沿,又紧密结合审判实践,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

司法审慎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所表现出的谨慎和慎重态度,要求法官在判决案件时做到理性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南京环资法庭副庭长姜立说,环资刑事审判中应当坚持科学判断和法律判断并重原则。比如,在事件中如何正确区分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和污染环境罪,不仅要考虑犯罪对象不同、侵害法益不同,还需要考虑重点排污单位干扰行为的罪名认定。“污染环境犯罪定罪量刑要慎重,对污染后果的实质性判断,需要综合评价污染物的数量、浓度、毒性、时间等因素。”姜立说。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三级高级法官孙茜以北京法院审理的一起碳排放配额交易案为例,探讨了碳排放配额买卖合同中效力的问题。“碳市场的交易主体不限于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还包括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主体,只要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能够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完成交割的,不能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而轻易认定该交易行为或合同无效。”

实践中,存在认购碳汇并非在统一、公开市场交易,认购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未经核证,碳汇评估核算不规范、认购碳汇交易完成后有再次转让盈利风险等问题。2023年10月,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督总局联合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对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各环节作出规定。

下一步,司法机关将继续推动和规范人民法院在涉碳生态环境侵权案件中依法适用“认购碳汇”责任承担方式,探索采取包括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定价等标准计算碳汇损失赔偿金等方式,逐步规范“认购碳汇”的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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